2021-12-07 周二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非营利法人终止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由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权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其本身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须遵守的特别规则是:

  1. 不得向其出资人或着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如果进行分配,就违背了设立法人的公益目的,也违背了法人设立的初衷。

  2. 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法人章程对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置;法人章程对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没有规定的,由该法人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按照决议的要求处置其剩余财产。

  3. 其剩余财产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由该受让剩余财产的非营利法人取得所有权,并向社会公告。

  对其他不具有公益目的而是以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在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处理,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