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6 周日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

  生命权: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身体权: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肯定的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维护其姓名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内容所享有的具体人格权。

  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荣誉权: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私生活安宁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婚姻自主权: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具体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