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1 周五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物权及其范围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 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 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的范围是:

  1.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 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及相邻权。

  2.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3.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 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就担保物的 变价优先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保留、优先权、让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