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处于同一个时间节点,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即时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须具备生效要件,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发生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须批准、登记生效的,成立后须经批准、登记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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