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时效消灭产生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产生抗辩权,因而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抗辩权,是抗辩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对方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而该方当事人享有抗辩权,就可以行使抗辩权对抗请求权,进而拒绝请求权人的请求给付,拒绝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产生的抗辩权是永久性抗辩权,抗辩权人行使抗辩权对抗请求权后,就永久发生拒绝给付、不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故时效消灭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义务人产生的据以对抗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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