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13条就作出规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包含在第1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中。由于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存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区别,《宪法》还有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为避免在物权法律关系领域出现对私人所有权的歧视,因此仍然需要保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表现为:
1.物权的主体平等,不得歧视非公有物权的主体;
2.物权平等,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还是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是平等的物权,受物权法规则的保护和约束,不存在高低之分;
3.平等受到保护,当不同的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不得对私人的物权歧视。
在上述平等保护的权利主体中的「其他权利人」称谓,是指国家、集体和私人之外的捐助法人等。捐助法人虽享有法人地位,但其为财团法人,既不是国家、集体,也不是私人,因此被称为其他权利人,其物权同样受到平等保护。
»» 法律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