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8 周四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按照本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要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履行上述职责中,有以下权力:

   1.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

  (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范围如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3.调查。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査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时限要求是,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