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效力发生时间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的发生时间,是指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具体时间。只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了效力,不动产物权才真正归于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享有,才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物权。
按照本条规定,不动产变动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才是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设立登记的申请人才真正成为物权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的物权发生变更,转让物权的申请人取得物权,消灭物权的申请人的物权予以消灭。
这里的问题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究竟应当何时将物权变动的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这里涉及四个时间,分别是:申请人申请的时间、登记机构受理的时间、登记机构审查完成的时间以及登记簿记载的时间。
由于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到完成登记要有30个工作日,时日较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权属会存在不确定的时间,其间一旦发生权属冲突,将会影响申请人的权利。对此,应当以登记机构审查认为符合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要求的时间,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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