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利害关系人不得非法使用、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具有正当目的。故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其查询、复制的目的。该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利害关系人必须履行查询、复制的义务。这种义务是:
1.不得非法使用,即不得超出其正当性、合法性目的之外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例如利用查询、复制获得的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而非法出卖;
2.不得公开,即不得将查询、复制他人不动产登记获得的资料交给查询、复制目的之外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给物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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