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对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在原《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是按件收费;二是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费。为保护业主的权益,减少负担,最终确定按件收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费。
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如下: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法律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