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4 周日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公职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在监护制度中具有两项重要职责:一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进行监督,监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二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缺位时,自己可以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与被申请人邵某、王某申请撤销监护人失格一案,王某和邵某婚后生下女儿小邵,后来王某邵某离婚,王某离婚后遗弃其女小邵,父亲邵某在抚育小邵期间对其进行性侵,后被判处徒刑羁押,小邵由他人照顾,民政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小邵父亲的监护资格,由自己作为小邵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支持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指定其为小邵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个判决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政府民政部门在监护制度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