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周一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成年人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李老头与妻子育有两子,妻子病故后李老头年事渐高,患上了脑溢血,李老头认为自己需要儿子们的照顾,但未能就赡养问题跟儿子们达成一致,遂把两个儿子诉至法院。庭审中李老头提出,哪个儿子赡养他、照顾他日常生活的,可以不用支付赡养费,除此之外还可以获得李老头的房产,而不负责照顾他日常生活的儿子则需要支付赡养费。

   在庭审中,大儿子同意父亲的诉求,愿意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伺候父亲一直到老。小儿子则向法院表示不同意父亲的诉求,明确表达自己不肯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另外,除非李老头将他结婚时旧房子的差价返还给他,否则他也不肯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李老头和被告两个儿子之间并没有订立严格意义上的书面协议确定李老头的监护人,但大儿子在庭审时已经表达了担任李老头监护人的意愿,且李老头也同意自己由大儿子照顾,在庭后大儿子也补充提交了情况说明,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可大儿子为李老头意定监护人,在李老头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大儿子履行监护职责。

   因为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义务,所以小儿子应当尽到对自己父亲的赡养义务和责任,故法院判决小儿子需要每月支付李老头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