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3 周五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法人在成立之前,应当先制定章程草案,在成立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成为该社会团体法人的组织行动纲领。

  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分为两种:

  1. 会员较少的设会员大会;

  2. 会员较多的,推举会员代表,成立会员代表大会。

  社会团体法人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立理事会,代表社会团体法人,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照章程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法定代表人,应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该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该社会团体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