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4 周六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捐助法人及宗教捐助法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捐助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公益目的,自愿捐助一定资金为基础而成立,以对捐助资金进行专门管理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

  捐助法人的特点是:

  1. 捐助法人是财产集合体,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2. 捐助法人没有成员或者会员,不存在通常的社会团体法人由会员大会组成的权力机构,只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3. 捐助法人具有非营利性,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为公益法人。

  捐助法人的类型是: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捐助法人。宗教捐助法人由于具有特殊性,本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宗教捐助法人。

  宗教捐助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过登记成立的捐助法人。其特点是:

  1. 是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道观、教会等;

  2. 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和经费;

  3. 依照宗教活动场所自己的意愿,可以审请登记成立捐助法人,也可以不申请登记成立捐助法人。愿意登记为宗教捐助法人的须经过登记,登记后取得宗教捐助法人资格,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己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