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7 周五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其他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效力是指无因管理构成后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来没有管理本人事务的义务,但管理人一经管理,就应当管好,这是法律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