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获得利益的一方为得利人,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受损人。
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损;
3.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得利人返还的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的价款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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