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知识产权概念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也叫智慧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专有民事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也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产生的结果。
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
1. 人身权利,也称精神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作品的发表权、作品的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等。
2. 财产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得到奖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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