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就是表现,表见代理就是表现为有权代理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发生的主要原因:
1. 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
2.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
3.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
4. 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是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 发生有代理权的效力。
2. 表见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善意相对人主张撤销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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