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2 周二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民事责任方式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 停止侵害,是应当承担的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

  2. 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权利人无法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应当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

  3. 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当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物件予以消除。

  4. 返还财产,主要指返还原物。

  5. 恢复原状,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

  6. 修理、重作、更换,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

  7. 继续履行,是指债务人应当将没有履行的义务继续履行完毕,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8. 赔偿损失,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9.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受害人的名誉评价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11.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求得受害人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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