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不可抗力及后果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不可抗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可预见,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无法预料。
2. 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情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3. 属于客观情况,是事件外在于人的行为的自然性。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须不可抗力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当查清不可抗力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如《邮政法》第48条规定,邮件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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