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受害人的特别请求权,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在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见义勇为行为中自身受到损害,所享有的赔偿和补偿自己损失的请求权。
见义勇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包含两个内容:
1. 对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
2. 对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请求权,包括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就可以行使的补偿请求权,以及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行使的请求权。
产生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的要件是:
1. 行为人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须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行为、须行为人实施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须针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或者他人处于危难的危险事实,须在客观上使受益人少受或免受损害的行为。
2. 见义勇为时行为人须因实施该行为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
3. 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的损害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有因果关系。
行使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是:
1. 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侵权人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责任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即使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适当补偿责任,由于因见义勇为受害的人无法从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其中第二种适当补偿带有酬谢的意思,第三种适当补偿才是责任性质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