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责任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的立法本意,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歪曲事实,诽谤抹黑、恶意诋毁、侮辱英雄烈土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侵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作出的特殊保护规定。这正是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经验应用在对英雄烈土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上。对此,《英雄烈士保护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是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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