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事由的具体情形是: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尽管都是保护权利的请求权,但是性质有所区别,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价值较大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并且具有公示性,不能因时效期间的完成而使侵害行为合法化。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收人而维持生活的人,使其具有请求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依照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的请求权,以使自己能够正常生活。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5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都是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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