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仲裁时效准用诉讼时效规则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即债务人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完成后,在对方当事人提请仲裁保护其权益的仲裁程序中,可以据此主张时效消灭抗辩权,以拒绝履行义务。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制度,在仲裁程序中当然应当适用。《仲裁法》对仲裁时效的具体制度没有规定的,则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的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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